《河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印發
日前,河南環保廳印發《河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細則對排污許可證的定義,能夠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內容,申請與核發等相關項目進行了詳細規定。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環保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要求,省環保廳制定了《河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0月24日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2017年10月24日印發
河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章 總則
*條 為規范我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45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條 本細則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與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行政許可。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管等行為。
*三條 下列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設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規模養殖場;
(六)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根據環境保護部制訂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按行業分時段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L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四條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對不同行業或同*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五條 省J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省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制定我省配套政策,指導各地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市J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實施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hJ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和*(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開封片區、洛陽片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J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執行。
*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證式”綜合許可管理。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所屬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所在地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核發部門)申L排污許可證。生產經營場所和排放口分別位于不同行政區域時,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核發部門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應當在核發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J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七條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排污許可證實行統*編碼。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
*二章 排污許可證內容
*八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當載明許可事項、管理要求以及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別要求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九條 下列許可事項由排污單位申請并經核發部門審核后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
(二)排放口和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十條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對于大氣污染物,以生產設施有組織排放口或排放源為單位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對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嚴于相關要求規定的,排污許可證按照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核發。
*十*條 核發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放口或排放源相應污染物的許可排放濃度。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應當在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十二條 核發部門根據已取得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算的排放量以及環境管理要求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其中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算排放量根據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計算。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要求嚴于前款確定的排放量的,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要求確定許可排放量。地方上有更嚴格環境管理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排污單位申請更嚴格許可排放量的,應當在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在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十三條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等環境管理要求;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
(三)枯水期、冬季不利氣象條件等特殊時段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方案等確定的環境管理要求;
(四)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五)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
(六)國家、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航空港區規定的其他環境管理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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